GUI交互中的“用户需求”与创造性 -- T 0035/20(Apple double press to pay)评析

EPO

王睿

4/20/2026

1. 引言

在当前的移动支付实践中,Apple Pay 已经形成了一种高度简化的交互方式:用户在设备锁定状态下,通过对物理按键的连续两次按压,并结合生物识别验证,即可直接完成支付,而无需显式解锁设备或启动应用程序。这一操作路径在实践中被广泛采用,其交互逻辑在用户体验上呈现出高度的直观性。

然而,在专利法中,“直观”并不等同于“非技术”。事实上,这一功能本身即对应一项专利申请,并在 T 0035/20一案中成为争议的核心。该判决虽于2024年5月做出,但直至最近 (2026年3月31日) 方才公开。

在该案中,欧洲专利局上诉委员会围绕“通过双击物理按键并结合指纹识别,在锁屏状态下直接触发支付”的交互设计,讨论其是否仅属于用户需求,抑或涉及技术考虑,从而能够支持创造性。

2. 案件背景与程序经过

本申请由 Apple Inc. 提出,涉及一种用于简化移动设备接触式支付流程的用户界面。

权利要求的核心在于:在设备锁定状态下,通过具有集成指纹传感器的物理输入装置检测用户输入;如果仅检测到单次按压,则执行常规解锁操作;如果在预定时间内检测到两次按压,并且指纹验证通过,则设备进入可进行接触式支付的模式,而无需解锁设备。

欧专局审查部门认为,该发明本质上只是对“何时以及如何启用支付功能”的用户需求的定义,因此相关区别特征不具技术贡献,权利要求缺乏创造性(Article 56 EPC)。

申请人提起上诉。

在上诉程序中,委员会以 iPhone 6 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该设备在优先权日前已经具备指纹识别和近场通信支付功能,但其支付流程仍然需要先解锁设备并进入支付应用,尚未实现锁屏状态下直接触发支付的交互方式。

3. “用户需求”的界定

本案的关键在于如何理解“用户需求”(user requirement)。

根据 T 641/00 所确立的原则,在包含技术与非技术特征的发明中,只有对技术性作出贡献的特征才能参与创造性评价,而非技术性特征可以纳入技术问题的表述。委员会在本案中指出,“user requirement”通常指由不具技术背景的终端用户提出的需求或偏好,并提到:

“The term ‘user requirement’ is often used when assessing the technicality of features of user interfaces.” (R. 8)

结合 T 1463/11 的既有判例,委员会进一步确认,非技术性需求通常不涉及具体的技术实现方式,也不以技术考虑为基础。

在此基础上,委员会认为,诸如“简化支付流程”“减少操作步骤”或“在锁屏状态下完成支付”等要求,可以属于用户需求的范畴。此外,在既有技术手段已知的情况下,一些简单的输入与功能之间的对应关系,也可能被视为非技术性内容。

4. 是否涉及技术考虑

审查部门认为,本案的区别特征仅涉及用户与设备之间的交互方式,例如在一定时间内进行双击操作以及将解锁认证用于支付功能,因此不具技术性。

委员会并未采纳这一观点。其认为,本案所涉及的交互设计并非简单的输入与功能之间的对应关系,而是涉及对系统实现的多方面考虑。特别是,在该方案中,同一物理输入装置既用于解锁设备,又用于触发支付功能;指纹传感器不仅承担身份验证的作用,还参与不同功能路径的选择;此外,还需要在锁定状态下区分解锁与支付两种不同的系统行为,并通过时间阈值来区分单击与双击输入。

在这一背景下,委员会指出:

“…using the home button on the iPhone for activating payment from the lock screen was not without technical difficulty, as the same button and fingerprint sensor were already used for unlocking the device. Those are technical considerations for a technically skilled person…” (R. 13)

据此,委员会认为,该方案涉及技术人员在实现层面需要面对的具体问题,而不仅仅是对用户操作方式的抽象设定。因此,相关特征不能简单地被归类为用户需求。

5. 创造性评价

在确定技术性之后,委员会对创造性进行了评估。

委员会将客观技术问题理解为如何在使用指纹认证的前提下简化移动支付流程。申请人还主张该方案提高了安全性,但委员会认为,这一效果主要来源于既有的锁定机制,至多构成附带效果,而非决定性的技术贡献。

在显而易见性方面,委员会认为现有技术并未提供将双击输入与指纹识别结合、以在锁屏状态下直接触发支付的启示。虽然相关技术要素本身已知,但其具体组合方式并非显而易见。

此外,委员会特别指出,在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设备的物理按键已经承担多种功能。在此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会自然地考虑进一步增加其功能复杂度。与此同时,现有设备还提供了其他从锁屏状态访问功能的交互方式,例如通过滑动操作启动相机应用。因此,即使希望改进支付流程,也存在多种替代路径,而非必然采用双击输入这一具体方案。

基于上述理由,委员会认定该发明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并非显而易见,从而具备创造性。

6. 与既有判例的关系

本案在既有判例框架下进一步明确了用户界面发明的分析方法。

在 T 641/00 (COMVIK)中,非技术性特征可以用于构建技术问题,但不参与创造性评价。本案进一步表明,当用户交互涉及具体实现方式并依赖于系统资源的技术配置时,该交互特征可能具有技术性。

此外,委员会还类比了 T 1188/04。在该案中,尽管发明的出发点同样来自用户希望简化操作的需求,但具体的交互方式被认定为涉及技术实现,从而构成技术方案。

7. 小结

本案表明,在用户界面相关发明中,“用户需求”并非一个可以无限扩展的概念。关键在于区分仅表达使用偏好的抽象要求,与涉及具体实现方式的技术交互设计。

当一项交互设计依赖于对硬件输入、传感器使用或系统状态转换的协调时,其通常已超出单纯用户需求的范畴,而进入技术实现层面。对于此类发明,创造性的判断不应仅停留在用户体验层面,而应结合其实现所涉及的技术考量进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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