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看专利可能被撤销,专利权人撤回全部请求:EPO还能继续作出实体决定吗?
EPO
王睿
6/18/2026
1. 引言
最近的一份欧洲专利局上诉委员会决定 T 0742/24 讨论了一个纯粹的程序法问题:如果专利权人在上诉程序中撤回对专利文本的认可,并同时撤回所有辅助请求,EPO 是否还能继续对专利有效性进行实体审查?
本案并不涉及创造性、新颖性或公开充分等实体问题,而是围绕 Article 113(2) EPC 的适用展开。相关原则自 T 73/84 以来已在欧洲专利实践中长期确立,但本案对其法律依据进行了较为详细的分析。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中委员会已经在初步意见中表示专利似乎难以维持,而专利权人随后撤回了对全部文本的认可,使案件最终以程序问题而非实体问题收场。
2. 没有认可文本时,委员会还能作出实体决定吗?
异议部此前驳回了异议。异议人提起上诉后,委员会在初步意见中表示,专利权人的各项请求似乎均不符合 EPC 的要求。
然而,在最终决定作出前,专利权人撤回了对授权文本以及全部辅助请求的认可。结果是,委员会面前已经不存在任何经专利权人认可的文本。
异议人仍请求委员会继续审查授权文本,并就创造性等问题作出实体判断。
其理由是,Article 113(2) EPC 规定 EPO 只能基于专利权人“提交(submitted)”或者“同意(agreed)”的文本作出决定。由于条文使用了“or”,异议人认为两者是独立条件。即使专利权人后来撤回认可,授权文本毕竟曾被正式提交,因此仍可作为决定基础。
委员会没有接受这一解释。
委员会指出,Article 113(2) EPC 的目的在于确保专利权人能够控制最终作为决定基础的文本。如果允许 EPO 在专利权人明确不再认可某一文本后仍依据该文本作出决定,那么这种控制权将失去意义。
因此,“submitted”并不仅仅指历史上曾经提交过某个文本,而是要求在作出决定时仍然存在一个经专利权人认可的文本。换言之,无论是“submitted”还是“agreed”,最终都指向同一个要求:EPO 作出决定时,必须存在一个当前获得专利权人认可的文本。
由于本案中已不存在这样的文本,委员会认为其无法继续进行实体审查。
3. 委员会能否至少发表实体意见?
异议人进一步主张,即便无法作出实体决定,委员会至少可以通过 obiter dicta 对创造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委员会对此并不认同。
其指出,obiter dicta 并非作出决定所必需的内容,是否写入决定属于委员会的裁量范围。在本案中,既然已经不存在可供审查的文本,也没有必要继续讨论专利性问题。
异议人还请求将相关问题提交扩大上诉委员会。但委员会认为,无论如何解释相关法律问题,本案结果都不会改变:既然不存在任何经认可的文本,专利最终都只能被撤销,因此没有提请扩大上诉委员会的必要。
4. 实践意义
从法律发展角度来看,T 0742/24 并未创设新的规则。本案更多是在既有判例基础上,对 Article 113(2) EPC 的法理依据进行了进一步阐释。
不过,本案仍然反映出欧洲专利程序中的一个重要特点:程序法问题有时足以决定案件的最终结果,而无需进入任何实体问题的讨论。
对于专利权人而言,当案件已经明显难以维持时,需要考虑的不仅是专利是否最终被撤销,还包括是否有必要继续推动委员会就实体问题作出详细判断。继续审理固然可能获得关于创造性、技术效果或修改方向的进一步指引,但同时也可能形成较为完整的负面分析,并在后续相关案件、平行专利、许可谈判或诉讼程序中被第三方引用。
相反,撤回对全部文本的认可后,案件通常将以程序方式终结,而不会留下关于创造性、新颖性或公开充分等问题的详细评价。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撤回全部请求一定是更优选择。对于拥有分案申请、平行欧洲案件或全球专利组合的企业而言,是否争取实体决定,仍需结合整体专利布局和商业目标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