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仿真能否用于专利侵权判断?

UPC慕尼黑地方分庭在SWARCO诉Yunex案中讨论数字仿真能否证明专利不侵权,强调必须证明仿真模型与实际被控侵权产品的一致性。

UPC

王睿

10/18/2026

数字仿真可以用于分析产品的技术特征。但如果仿真结果显示某项专利技术特征没有得到满足,是否就足以证明实际产品不侵权?

UPC 慕尼黑地方分庭在2026年9月15日作出的程序命令(UPC_CFI_245/2025、UPC_CFI_618/2025)中,讨论了这一问题。

本案涉及欧洲专利 EP 2 643 717,争议产品是安装在交通信号设备中的光学器件。专利权人 SWARCO 指控 Yunex 供应的相关产品侵权。涉案光学器件由中国深圳的电明科技制造,后者作为第三方参加人参与了诉讼。

1. 数字仿真能否证明实际产品不侵权?

法院首先明确,本案的被控侵权对象是实际安装在德国门兴格拉德巴赫市交通信号设备中的光学器件。根据此前证据保全程序中的认定,原告购买的测试样品与这些器件具有相同结构。

对于数字仿真,法院指出:

„Untersuchungen der optischen Eigenschaften von digitalen Simulationsobjekten [können] den Nichtverletzungsnachweis nicht erbringen, soweit nicht bewiesen ist, dass eine Übereinstimmung mit den streitgegenständlichen Optiken besteht.“

也就是说,如果不能证明数字仿真对象与实际涉案光学器件一致,对仿真对象进行的光学分析就不足以证明实际产品不侵权。

这一判断并不难理解。数字仿真通常是先建立一个模型,再通过计算分析模型的技术特性。因此,仿真结果首先说明的是模型的情况,而不一定是实际产品的情况。

如果要用仿真结果证明实际产品不侵权,就需要先证明模型能够代表实际产品。本案中,法院关注的正是这一点,而不是原则上否定数字仿真作为证据的可能性。

2. 为什么法院拒绝进一步检测实际产品?

在法院明确上述问题后,被告请求允许其进一步检测实际涉案光学器件,并就检测结果提交新的书面意见。

法院拒绝了这一请求,并指出:

„Dass Yunex sich entschiedenen hat, dies nicht zu tun, sondern stattdessen digitale Simulationsobjekten untersucht hat, rechtfertigt kein weiteres Schriftsatzrecht.“

法院认为,被告自2025年3月提起的诉讼向其送达以来,已经有充分时间检测实际产品。被告此前选择研究数字仿真对象,而不是直接检测实际产品,不能成为获得额外书面陈述机会的理由。

换言之,当事人不能仅因先前选择的技术分析方法未能解决相关证明问题,就要求在诉讼后期重新检测实际产品并补充抗辩。 法院同时认为,没有必要在口头审理中就此进行证据调查。

这也说明,技术分析方法的选择不仅关系到证据是否充分,还需要考虑诉讼程序的时间限制。

本案尚未对专利侵权问题作出最终判断。这份程序命令也不意味着数字仿真不能用于专利侵权分析,但它提醒我们:仿真计算是否正确,与仿真结果能否证明实际产品的技术特征,是两个不同的问题。 而模型与实际产品之间的关系,需要在准备技术证据时就加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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