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技术特征到技术效果 — 以T 1385/25为例

T 1385/25 涉及 EPO 创造性分析中的技术效果与客观技术问题。本文结合 G 2/21,讨论技术效果与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需要具有怎样的因果联系。

EPO

王睿

10/3/2026

在创造性分析中,我们经常会说:某个区别特征带来了某个技术效果,因此客观技术问题也应据此确定。

但一个技术效果,什么时候可以归因于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

欧专局上诉委员会2026年10月2日作出的T 1385/25判决提供了一个值得关注的例子。

1. 先看技术背景

本案涉及视频编解码中的变换块(Transform Block, TB)划分。对于 4:2:2 格式,色度(Chroma)相对于亮度(Luma)在水平方向的采样数量减半,而垂直方向保持不变,因此对应的色度块和亮度块在宽度和高度上的尺寸比例并不相同。涉案申请采用的一种方式,是分别确定色度变换块的最大宽度和最大高度,而不是只使用一个统一的最大尺寸。

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D1,欧专局上诉委员会认为,其没有公开分别基于亮度变换块的最大尺寸和颜色格式来确定色度变换块的最大宽度和最大高度,也没有公开基于这两个最大值分别确定变换块的宽度和高度。

接下来的问题就是:这些区别特征带来了什么技术效果?

申请人主张,这些区别特征能够降低图像编码系统中的流水线处理延迟(delay in pipeline processing),客观技术问题也应据此确定。申请人还指出,这一技术效果和相应的技术问题在说明书中已有记载。

2. 技术效果与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

上诉委员会没有接受申请人主张的这一技术效果。

在讨论客观技术问题时,委员会引用了 G 2/21:

“The technical problem must be derived from effects directly and causally related to the technical features of the claimed invention.”

随后,委员会进一步指出:

“It follows that a technical effect is only acceptable if all the features contributing to it are explicitly or implicitly specified in the claim.”

换句话说,说明书中记载了某个技术效果,并不意味着在创造性分析中就一定可以基于这个效果来确定客观技术问题。还需要看:所主张的技术效果是否与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存在直接的因果联系,以及该效果是否能够在整个权利要求范围内实现。

3. 本案的问题在哪里?

申请的说明书将流水线处理延迟的降低与更具体的技术条件联系起来。为了便于理解,可以把其中的逻辑大致整理为:

分别确定最大宽度和最大高度 → 将 Chroma CU 划分成与 Luma CU 的 TU 相对应的 TU → 在对应的 Luma block 之后立即编码或解码 Chroma block → 流水线处理延迟降低

但委员会指出,claim 1 并没有限定任何流水线处理方面的特征,更没有限定能够降低特定流水线实现中延迟的特征。具体而言,上述相对应的 TU 划分以及在对应的 Luma block 之后立即处理 Chroma block这两个条件,都无法从 claim 1 的文字中得出。

因此,即使假设所要求保护的方法被用于某种流水线处理架构,委员会仍然不认为所主张的延迟降低能够在 claim 1 的整个范围内实现。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委员会并不是说“降低流水线延迟”这个技术效果本身必须写进权利要求。问题在于,说明书将这一效果与特定的技术条件联系起来,而这些条件并没有明确或隐含地体现在 claim 1 中。

4. 技术效果不同,客观技术问题也随之变化

由于委员会没有接受“降低流水线处理延迟”作为 claim 1 在整个范围内实现的技术效果,它转而考虑从权利要求中的特征本身能够确认什么效果。

委员会认为,在缺少流水线处理相关特征的情况下,使用最大变换尺寸所体现的技术效果是将 CU 划分成 TU。因此,客观技术问题可以表述为:

“how to partition a CU into TUs”

即:如何将 CU 划分成 TU。

在这个技术问题下,委员会认为,利用最大 transform kernel 的尺寸来判断是否需要进一步划分 TU 属于本领域已知做法。最终,委员会认定 claim 1 相对于 D1 结合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Board 还指出,权利要求中关于最大宽度和最大高度的确定,看起来只是为了得到 D1 已经公开的亮度和色度 TB 尺寸关系而引入的中间数学步骤和变量;如果没有可识别的技术效果,仅仅存在这些中间数学构造本身并不能带来创造性。

5. 结语

T 1385/25 关注的是技术效果与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之间的联系。在本案中,委员会强调,技术问题必须来自与所要求保护的技术特征具有直接因果联系的技术效果,而对该效果有贡献的特征,需要明确或隐含地体现在权利要求中。因此,在主张某个区别特征带来某种技术效果时,或许可以多问一步:

这个效果为什么会产生?

如果说明书给出的答案还依赖于其他技术条件,那么接下来的问题就是:

这些条件,是否也能从权利要求中得出来?

这可能正是从技术特征走到技术效果之间,最值得检查的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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