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异议理由与上诉案件修改的区分 — T 0967/23
EPO
Rui Wang
7/5/2026
1. 引言
欧洲专利局上诉委员会近期作出的 T 0967/23 并非因其涉及的电梯供电系统技术而受到关注,而是因为其中讨论了一个值得注意的程序法问题:一项新的攻击如果并不构成新的异议理由(fresh ground of opposition),是否意味着其当然可以在上诉阶段首次提出?
本案中,委员会对此作出了否定回答。
委员会指出,“是否属于新的异议理由 (fresh ground of opposition) ” 与 "是否构成当事人上诉案件的修改 (amendment to a party’s appeal case) " 属于两个相互独立的程序问题,适用不同的法律框架。即使某项攻击并非新的异议理由,也仍可能因属于上诉阶段新增的案件内容,而依据 RPBA 不予接纳。
2. 基于同一篇现有技术的新创造性攻击
本案中,异议人在异议程序中主张授权权利要求相对于 D1 不具备新颖性。
进入上诉程序后,异议人进一步提出:即使委员会认为权利要求具有新颖性,其相对于 D1 结合本领域普通技术知识(common general knowledge)仍然不具备创造性。
对此,专利权人认为,该创造性攻击此前从未提出,应作为对上诉案件的新修改,不予接纳。
异议人则援引 T 131/01,主张基于同一篇现有技术提出创造性攻击,并不构成新的异议理由(fresh ground of opposition),因此可以在上诉阶段进行审查。
委员会并未否认 T 131/01 所确立的原则,但认为本案与该案存在重要区别。
在 T 131/01 中,相关创造性论证实际上已经在异议程序中提出,争议在于异议部是否正确行使裁量权决定不予接纳。而本案中,基于 D1 的创造性攻击直到上诉阶段才首次提出,因此属于对当事人上诉案件的修改。
3. 新的异议理由与上诉案件修改
本案最值得关注的内容,是委员会对这两个程序概念进行了明确区分。
委员会指出,是否构成新的异议理由,应适用扩大上诉委员会在 G 10/91、G 1/95 和 G 7/95 中确立的判例规则;而是否属于当事人上诉案件的修改,则适用 Article 114(2) EPC 以及 RPBA 第12条、第13条关于上诉程序的规定。
因此,即使某项攻击并非新的异议理由,也并不意味着其当然可以进入上诉程序。对于上诉阶段新增的攻击,委员会仍需依据 RPBA 判断其是否属于新的案件内容,以及是否应当行使裁量权予以接纳。
结合本案具体情况,委员会认为,异议部早在异议口头审理之前便已明确表示 D1 并未公开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因此,如果异议人希望继续基于 D1 主张缺乏创造性,相关创造性攻击本可以、也应当最迟在异议口头审理时提出。
由于异议人未说明为何此前未提出该攻击,委员会最终依据 Article 12(4) 和 12(6) RPBA,决定不予接纳。
4. 结语
T 0967/23 并未改变关于新的异议理由的既有判例,而是进一步强调了一个容易混淆的程序法问题:新的异议理由与当事人上诉案件的修改属于两个不同的问题,应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框架进行分析。
对于异议人而言,本案提醒我们,当异议程序中已经出现某项新颖性攻击可能无法成立的迹象时,如希望继续基于同一篇现有技术主张缺乏创造性,原则上应在异议程序中及时提出,而不宜留待上诉阶段首次作为新的攻击路线提出。否则,即使该攻击并不构成新的异议理由,仍可能因属于对上诉案件的新修改而不被委员会接纳。